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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27 点击量: 1238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属地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检测行为

  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资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并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且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多家机构,见证取样类检测原则上应委托属地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将检测合同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将承揽的检测业务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三、严格检测质量控制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信息全面、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检测机构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工作,保证所有检测仪器设备运转正常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检测机构对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必须按照省住建厅鄂建办[2011]192号、鄂建办[2014]49号文件要求使用自动采集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实时上传至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在地基基础现场检测开始前,应将检测计划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检测现场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并专门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台帐,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强化见证取样工作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不得将应一并检测的检测项目分开委托送样。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命项目部组成人员中具备相关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由监理单位任命具有监理员及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所提供检测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规定,专项检测人员数量及注册人员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

  检测、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制定检测、见证、取样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并留档备查。检测、见证、取样人员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将为所有在宜检测机构建立诚信档案。检测机构应将本单位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股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授权签字人、在宜办公场所位置、负责人、检测人员等基本信息如实录入《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网址:http://www.ycjsjg.net/cmis/login.seam?cid=5157),录入信息应与全国、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相一致,录入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市住建委将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测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实时向社会发布。

  七、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具体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制定切实有效管理措施,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巡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市住建委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对于严重失信的检测机构将限制其在宜昌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上报省住建厅。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